近年来,住房公积金在执行案件中的查询、冻结与扣划问题,逐渐成为法院执行实务和债权人关注的重点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完善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对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住房公积金案件中的相关行为进行了规范,并进一步加强了双方在非诉行政执行、贷款案件审理及失信惩戒等方面的协作。
结合《意见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,需严格遵循以下核心规则:
一、前置程序:“四查”穷尽原则
人民法院在扣划公积金前,必须先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、房屋、土地、机动车辆(即“四查”)。仅在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,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覆盖全部执行标的时,方可启动公积金扣划程序。
二、法定扣划情形
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扣划:
1.符合提取条件:被执行人符合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提取条件(如退休、出境定居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);
2.住房消费纠纷:案件本身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;
3.弱势群体保护: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、孤儿、低保户、无固定来源残疾人、重大疾病患者等;
4.民生债权优先:执行标的为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扶养费、抚育费、抚恤金、农民工工资、人身伤害赔偿金;
5.刑事财产刑:被执行人被判处没收财产或罚金;
6.其他情形:需书面上报市中院,由市中院与市公积金中心协商决定。
三、贷款优先受偿规则
若被执行人正在使用该项住房公积金履行贷款还款义务:
原则上不得扣划: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。
例外情况:仅当账户余额大于剩余未偿还贷款本息合计金额时,市公积金中心协助法院对超出部分进行扣划。
四、资金划转限制
扣划的资金必须直接划转至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,严禁转入其他任何账户。
五、异议处理机制
公积金中心异议:若市公积金中心对扣划事项有异议,人民法院应暂缓执行,通过联动机制协商解决后再决定是否扣划。
被执行人异议:被执行人对扣划不服的,应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,由法院依法审理。
住房公积金扣划执行涉及住房保障、债权实现与被执行人权益等多重利益平衡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,既要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,也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,确保执行行为规范、适度、可监督。
解读人:赵云律师
2026年9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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